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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夫妻雙方採用法定財產制,夫妻各自對其財產,具所有、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之權,因此基於促使夫妻雙方經濟地位平等、重視夫妻共同生活和諧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目的,並避免將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落空,對雙方財產狀況之瞭解仍有必要,故民法進一步規定:「夫妻就其婚後財產,互負報告之義務」。 故如果夫妻一方請求他方報告,但另一半拒絕時,依法可向法院起訴,請求他方報告,如另一半仍不履行時,可請求執行,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,可處以怠金。故配偶間,應留意互負報告婚後財產狀況之義務。